12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的《慈善法(草案)》,拟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慈善帮扶力度,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对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草案一审稿对慈善活动享有的税收优惠作了原则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税收优惠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措施,目前对慈善活动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草案的规定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作具体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按照党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完善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的要求,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力度,特别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慈善帮扶力度,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上述规定。
针对当前各方反应较为突出的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增加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实,大部分基金会每年都会公开一份完整的审计报告。不过一直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做慈善,就应该公开哪怕一分钱的流向。究竟慈善信息应该如何公开、向谁公开、范围又有多大?这就引出了慈善法草案胡三个焦点
第一个焦点:信息公开。
草案中,对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慈善组织,应每年公开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助情况、慈善项目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具体情况”等等。同时明确,若慈善组织违反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信息不真实的,最严重会被吊销登记证书。
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原来没有基本法的时候,公开透明有随意性。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愿意公开你也没办法。基本法之后,公民可以拿着这个法律跟你打官司。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表示,除了慈善组织有信息公开的义务,捐赠受益人同样应公开善款使用情况。
郑永扣指出,你怎么使用的,是不是按照人家的要求,按照承诺使用的,这都应该公开。再一个,你超出捐赠协议、滥用捐赠财产,也应该予以约束。比如,贫困学生拿到捐资助学的钱后,去买高档手机,高档电脑,拿到捐赠款先请同学吃一顿,都是不允许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则认为,慈善信息公开也应有度。
郑功成认为,有的不应公开的就不能公开,比如有的捐赠人不愿意透露姓名,有的受益人不愿意把自己的身份暴露给公众,法律要保护这些人的隐私。
焦点二:网络募捐。
今年8月,一位罕见病患儿母亲在朋友圈“卖米救子”,24小时卖出大米2万斤;9月,腾讯“互联网公益日”,3天募集善款1.3亿。互联网已经成为慈善活动的重要渠道。由个人发起的求助募捐、公益众筹,通过微博微信迅速传播,极易打动捐赠者。然而,由于政策真空,网络“骗捐”、“敛财”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草案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募捐。否则,有可能会面临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王振耀认为,这意味着今后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必须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才能发起网络募捐。
王振耀指出,可以通过互联网,但更应该是一种组织行为,是一种公共行为。这样就避免有一些个案。家庭困难一募捐,不是过多,就是过少。
不过,壹基金秘书长李劲也提出,在网络成为募捐重要渠道的背景下,公募和非公募的界线逐渐模糊、难以区分。对个人而言,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而微博就是开放式的。这是否意味着,通过微博募捐就是公开募捐,微信就是非公开的?那么,网络中公开募捐的范畴究竟如何?今年7月,南京某男子在朋友圈为身患脊索瘤的女儿求助,一下收到捐款600多万,遭舆论质疑。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认为,原本是亲友互助的捐赠,一旦通过网络扩大范围,性质就变得难以界定。
郑永扣认为,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在微博的粉丝圈里,他说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慈善行为,你管不着,可是它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亲友互助式的范畴,怎么办?实际上它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郑永扣建议,关于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可以进行专题研究。
焦点三:善款投资慈善法草案中明确,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李世明委员建议,对慈善的投资,应有更严格的规范。
李世明表示,慈善的资产进行投资应当非常慎重,投资就有风险,投资不当就可能损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所以,应当对慈善财产投资的规模、比例、方向、时间等作出严格规范。
为防止善款投资遭遇赔本风险,朱静芝委员认为,应该对慈善投资领域做进一步的限制。
朱静芝建议,就算2/3的人决策同意投资,如果投资的领域风险很大,赔了怎么办,给捐赠人不好交代。法律能否写得再具体一点,投资在能够保障收益的行业或项目上,才能不被社会垢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