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在订立借款协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

  1、借款人身份核实

  (1)签约对方为个人

  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2)签约对方为企业

  ① 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② 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③ 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 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④ 资信审查。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

  二、审查借款合同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吸毒、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的,法律不予保护。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集资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尽量要求提供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

  1、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① 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

  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④ 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

  2、抵押、质押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①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② 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

  ③ 林木;

  ④ 航空器、船舶、车辆;

  ⑤ 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

  ① 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

  ②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③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实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物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逾期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3、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六、约定诉讼管辖条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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