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为推进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制定了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下面是《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xx〕45号)精神,根据《关于“创业栖霞”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栖委字〔20xx〕31号),推进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专项办公室(简称“区专项办”)负责本计划具体实施工作,栖霞区专项办设在区科技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办设在开发区科技人才局。本细则条款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均以行政区为例,开发区、大学城相关部门按照组织架构、职能分工参照行政区体例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人为在我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或持有企业30%以上的股份。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及“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优先支持;已列入市“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人才,不再申报。
第四条 企业注册未满5年,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前10个月销售收入不低于400万元,成长性好、管理规范、创新能力强,拥有较为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和明确的发展目标,主营业务符合南京市鼓励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申报项目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实行网上申报、专项服务窗口受理,申报工作由区专项办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报市有关部门评审一次。
第四章 政策兑现
第七条 区专项办根据入选者所创企业实际需求,落实贷款贴息支持政策,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贷款之日起给予三年累计不超过20xx万元贷款总额的贴息,贷款发生日须在培育期内。
第八条 所创企业进入政府创办并认定的产业园区、加速器、孵化器、紫金科创特别社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的,在培育期内,由各街道(园区)按属地化原则,免收两年研发场地租金。
第九条 对在区内申报入选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人才且当年企业在我区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条 区专项办负责联系市专项办,组织入选者在境内外开展科技创业专题培训和对接。在培育期内,定期组织入选者前往境内外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给予研修和交通费用补贴。
第十一条 区专项办负责联系市专项办,落实培育计划创业导师制度,委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市场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区专项办负责落实入选者子女入学事项,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区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在辖区内择优安排。
第十三条 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享受政策与本区其他政策如有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涉及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市级层面其他相关政策,参照“创业南京”相关细则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五条 区专项办负责本实施细则统筹协调、考核推进工作,考核结果报区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区领导与入选者挂钩联系制度,以及服务、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区专项办负责创新型企业家日常管理,牵头建立跟踪监测和评价机制,定期对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配合市专项办做好创新型企业家退出机制和信用档案建立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事项按《“创业栖霞”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兑现的政策资金,从“创业栖霞”人才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专项办负责解释。各街道(园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共同做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