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执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加强公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墓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墓管理实行经营性和公益性分类管理的办法。

  各市、县(区)的城镇地区,可以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可以创造条件,逐步向经营性公墓转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殡葬管理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第五条 经批准划定的公墓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公墓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市、县(区)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第七条 公墓区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一)设置公墓铭牌和界桩。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名称、建墓时间、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及管理制度;

  (二)编排墓位序号,制定墓位标准,墓距前后、左右不超过一米,墓顶高不超过二米,每个墓位占地不超过六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一米,墓区道路宽四米;

  (三)建设绿化带和供群众祭奠、休息的场所。

  第八条 经营性公墓可以建立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划对墓区进行建设与管理;

  (二)为丧主提供挖墓穴、掩埋尸体及其他殡仪服务;

  (三)植树造林,绿化墓区。

  第九条 公墓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也可以雇请临时工。

  第十条 乡、村公墓,分别由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或由其指定专人管理。

  回民公墓可以就近委托清真寺寺管会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殡葬管理所对已划定的公墓区要登记造册,绘制成图,建档立卡,并报自治区殡葬管理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墓管理机构平毁无主坟墓之前,应当发出通告,并拍照存档。

  第十三条 丧主在公墓区葬坟,必须遵守公墓管理制度,按公墓管理机构指定的墓位安葬。

  禁止在丧葬仪式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公墓使用与收费

  第十四条 死者葬入经营性公墓的,由丧主持医院或公安、交通监理机关、死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殡葬管理所办理葬入公墓区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在指定墓位安葬。

  公墓区内墓位可预定预购。

  第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是向社会开放的殡葬服务设施,由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所兴办经营,或与其他单位联办联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收费。

  公益性公墓只一次性收取公墓管理费。

  第十七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修建骨灰公墓。每个骨灰墓占地不超过一平方米。墓穴由公墓管理机构制作,丧主选择,按质收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收费项目、标准、办法和开支范围,由自治区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公墓收费与开支应当建立财会、审计制度,并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墓管理机构的殡葬服务收费,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民政部门或由其委托殡葬管理所予以处罚:

  (一)未到殡葬管理所登记和缴费,擅自在公墓区葬坟的,除按规定补缴费用外,另对丧主处以五十到一百元罚款;

  (二)不在指定墓位葬坟的,处以一百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并强行将坟迁至指定墓位,所需费用由丧主负担;

  (三)在公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对丧主处以二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干部、职工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者,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另由民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服从公墓管理机构的管理,妨碍公墓管理工作,侮辱、殴打公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殡葬管理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殡葬管理所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fanwe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fanwen.hongwu.com/59533.html

(1)
上一篇 2022年10月17日 下午2:51
下一篇 2022年10月17日 下午2:53

相关推荐

  •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江…

    办法 2022年9月17日
  •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制定了《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办法 2022年7月20日
  • 新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变化

      新劳动合同法有哪些变化?那么,下面就随第一范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内容仅供参考。   劳动合同法最新的5个变化:   1、劳动合同期满须付补偿金   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

    办法 2022年8月18日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

    办法 2022年7月27日
  • 2022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优化煤炭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办法 2022年10月19日
  • 薪酬管理办法原则

      继目标绩效管理之后,我们进入到薪酬管理的内容。当讲到人力资源管理的时候,薪酬管理就成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论题。以下是薪酬管理办法原则,欢迎阅读。   作为专业的管理咨询人员,我们在…

    办法 2022年8月24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办法 2022年8月8日
  •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全文」

      为了保障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制定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并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北政府令   (第三百九十号)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保…

    办法 2022年7月21日
  • 《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新亮点

      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业群体加入工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对拒不建工会的企业,将纳入劳…

    办法 2022年7月11日
  •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目的是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办法全文六章三十二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办法 2022年9月8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