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工程设计招标市场,制定了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福建省工程设计直接委托和邀请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和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工程设计招标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xx〕2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第三条 鼓励引入设计大师,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筑专业),或选择获得国际建筑成就奖或梁思成建筑奖的建筑师(以下简称“设计大师”)作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的,可以采取不招标方式直接确定设计单位委托设计。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第二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邀请参与投标的设计单位,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或福建省龙头设计企业不应少于1家。
第五条 本细则第二条中“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是指: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
(二)城市主要水系滨水地带;
(三)城市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公建集中区;
(四)主要广场、公园、历史文化街区等市民活动节点周边;
(五)城市交通主要出入口、交通干道交叉口、长途汽车站、地铁出入口、火车站周边区域。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
(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市政大型桥梁、隧道。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情况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能证明项目性质的有关文件(如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等)和《工程项目性质确认表》(详见附件),报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性质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进行招标事项核准。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情况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研报批之前,向项目核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签订的项目设计意向协议(应包含拟担任项目设计的设计大师名单);
(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3)设计大师有关证书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经项目核准部门核准可以直接委托后,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订项目设计合同,设计合同应包含设计大师拟担任岗位情况、违约赔偿等内容。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出设计大师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设计单位未按约定派出设计大师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项目设计委托失效,设计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设计大师应维护和恪守自身良好的形象和执业道德,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设计大师应亲自参加项目方案、初步设计等评审会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充分尊重设计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尊重设计大师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要给设计企业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设计质量。
第九条 提倡精品设计,鼓励和推行优质优价。对设计大师领衔设计的项目,设计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证明的,原相关审批无效,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闽建设〔20xx〕16号、闽建设〔20xx〕12号、闽建设函〔20xx〕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