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细则

  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加强我区社区工作者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xx〕22号)文件精神,结合金山区实际,制定《金山区建立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围绕金山社会治理的需要,以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为发展方向,以建立完善的薪酬体系为基础,加强社区基层队伍统筹,拓宽社区人才来源,完善培养选拔机制,优化社区队伍结构,加强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改革创新,专业发展。针对基层队伍种类较多、归属各异、能力不足、缺乏规范等问题,加强制度创新,推进专业发展,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二)相对从简,稳步推进。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本着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分步有序做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

  (三)加强统筹,分类管理。针对社区发展实际,区分基层队伍不同类别,加强统筹整合,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分类加强规范管理,建立职业发展系列,提高基层队伍整体素质。

  (四)建章立制,激励履职。针对基层社区管理服务要求,明确社区工作者队伍岗位类别、录用方式、工作职责、用工关系、薪酬标准,加强待遇保障,拓宽发展通道,激励履职尽责。

  三、工作内容

  (一)分步有序实施

  1.先行纳入的范围

  为平稳有序抓好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按照市级口径,结合金山现状,明确先行实施的社区工作者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本区居民区、街镇(金山工业区)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街镇(金山工业区)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目前先行纳入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居民区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指居民区除党组织书记外的“两委”班子成员、全日制专职干事);

  (2)街镇(金山工业区)所属“中心”聘用的骨干人员(主要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党建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社区综治中心聘用的骨干人员)。

  2.范围界定相关说明

  (1)“居民区全日制专职干事”指未进入居委会“两委”班子,但在居民区全日制从事居委会自治工作的就业年龄段人员,包括居委会下设的社区工作站人员,不含辅助队伍(工勤人员、协管员)。

  (2)“中心骨干人员”指在上述五个中心工作的业务能手及管理岗位人员。

  (3)居民区党组织书记不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就业年龄段居民区党组织书记实行事业岗位、事业待遇,其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经规定程序使用事业编制,在岗退休的享受事业编制退休待遇,中途离开书记岗位的人走编留。

  (4)以上所指的“中心”未脱离与职能部门关系下沉到街镇(金山工业区)的,待条件成熟后,经考核、考察在额度范围内另行纳入。

  对于20xx年12月31日在岗的,符合本次社区工作者纳入界定范围的人员,本着积极稳妥、仔细梳理、严格核定的原则,把好入口关。除经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外,经街镇(金山工业区)人事部门综合考核合格后,在核定的额度内予以录用。

  对于职能部门下派社区的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指条线部门统一招聘派驻到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内的各类专业社工、工作人员),待进一步梳理并与条线部门脱离直接管理关系,转由街镇(金山工业区)统一管理使用后,可分批认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逐步纳入。

  社区工作者职业序列不含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街镇(金山工业区)机关聘用人员、社区辅助队伍、退休返聘人员、非全日制工作人员。除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外,以上人员在清理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后,可采取市场化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高人力资源社会化水平。

  (二)强化工作保障

  成立金山区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成员包括区府办、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编办、区财政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三)分类额度管理

  综合考虑各街镇(金山工业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区规模等要素确定社区工作者使用额度,实施总量控制,保持适度规模,形成合理结构。

  1.居民区社区工作者使用额度

  每个居民区一般配备4名社区工作者作为基本额度;超过1500户的小区,每增加350户增配1名社区工作者,不足1000户的小区减少1名社区工作者。

  2.“中心”社区工作者使用额度

  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参考现有人员总量,从严从紧核定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工作者使用额度的上限。在此基础上,按照各街镇(金山工业区)区域面积、人口数量,兼顾管理难度,予以差别化核定。

  具体额度管理见《金山区社区工作者使用额度核定办法(试行)》。

  (四)规范录用方式

  社区工作者配备采用选任和招聘两种方式:

  1.选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符合社区工作者纳入条件的,经综合考核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2.招聘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在本单位限定额度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应制定招聘方案,经区民政局、区人社局确认后方可发布信息,各项程序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广泛监督。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2)热爱社区工作,乐于奉献,具有公益品格和为民服务精神;(3)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开展群众工作;(4)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国家民政部或上海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5)年龄在40周岁以下。20xx年12月31日已在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社区工作者岗位上工作的,后期符合条件后,凭相关劳动合同及年度考核材料,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专业证书放宽至国家人社部(原劳动部)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应完善社区工作者档案信息管理制度,每年对新纳入的社区工作者及现有人员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确定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等级按照《金山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金人社〔20xx〕25号)文件执行。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可分为负责人、主管和工作人员三类。负责人主要指居委会主任(含社区工作站站长);主管主要指居民区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各中心部门主管;工作人员主要指负责人、主管以外的普通工作人员。

  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设置相应的岗位等级。不同岗位的等级,在岗位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能力素质的提升,等级可逐步提升。工作人员分为1-12级,主管分为4-15级,负责人分为7-18级。

  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提升的标准:

  1.受教育程度: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工作者,本科学历可提高一级,硕士研究生可提高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高3级。社区工作者学历应为国家教委认可,经相关部门出具学历验证单。

  2.专业水平:分为初级以下、初级、中级、高级。以初级以下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年限的社区工作者,被聘为初级的,可提高1级;被聘为中级的,可提高2级;被聘为高级的,可提高3级。

  专业水平指持有“社会工作者”相关证书,具体类型如下:

  (1)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国家民政部: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工作师助理、上海市社会工作师(20xx年12月31日前由上海市民政局考试颁证);

  (2)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人社部(原劳动部):社会工作者(四级)、社会工作者(三级)、社会工作者(二级)。

  其中,持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三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国家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助理社会工作师,被聘为初级的,可提高1级;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国家民政部、上海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师,被聘为中级的,可提高2级;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被聘为高级的,可提高3级。20xx年12月31日在岗并经考核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人员,持“社会工作者四级”可认定为具有社会工作者证书,但不作为提升等级和调整工资系数的标准。

  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相关证书的,由各街镇(金山工业区)决定是否聘任。

  3.年终考核结果: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满三年,且三年考核均合格,可正常晋升;三年中有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晋升;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提高1级(每年优秀人员考核比例不超过总人数的15%)。

  根据受教育程度、考核结果或者相关专业水平提高等级,按就高原则处理,可以累加,最多为3级。

  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年限界定:

  原在依法登记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过的社区工作者,其本人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期间同时具备了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在劳动部门办理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职工社会保险)等条件的,其在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时间可视作工作年限。

  (六)规范劳动用工

  对于录用的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由各街镇(金山工业区)统一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上海**街道(镇、工业区)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与社区工作者签订。

  对于选举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居民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与其任职期限相一致,实行一届一签。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按照本区《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金委办发〔20xx〕9号)的有关规定,明确相应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的,应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

  1.对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退出情形。

  2.对于其他社区工作者:

  (1)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2)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3)不履行合同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工作严重失误、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造成重大损害的;(5)不能胜任现有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6)凡正式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范围的45周岁以下人员,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年内未取得社会工作者相关证书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及不适合社区工作情形的。

  此外,社区工作者在合同期内调离工作岗位的,应办理相关手续,退出社区工作者职业序列。

  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主要职责为承接政府依法委托的社区服务与管理等事务;协助做好社区工作者聘用、考核、薪酬、档案、培训等人事管理与服务。各街镇(金山工业区)作为社区工作者事务所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指导事务所日常工作的开展。民办非企业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发起人必须2人或2人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起单位应当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必要的场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社区工作者的退休年龄:对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社区工作者,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申领养老金。在年满50周岁至55周岁期间,劳动合同期满或者不再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也可办理退休手续。男性社区工作者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七)落实待遇保障

  1.薪酬待遇

  本区社区工作者的收入水平原则上为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2倍,并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的基础上参考本区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等情况,予以合理确定,适时调整。20xx年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按照沪委办〔20xx〕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其平均收入水平以20xx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2倍执行。社区工作者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为社区工作者履行社区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收入。基本工资是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为年收入的80%左右,按月发放。为鼓励长期在基层工作,随着岗位变动,基本工资的级差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步扩大。

  绩效工资,根据社区工作者履行社区服务和管理职责及考评情况,实行优绩优酬,分类分级确定,实行按季或者按年发放。绩效工资为年收入的20%左右,由各街镇(金山工业区)根据绩效考核方案统筹分配,并根据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适当拉开差距。绩效考核方案由各街镇(金山工业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2.社会保险

  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工资收入为基数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福利待遇

  社区工作者享有体检、年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

  (八)推动专业发展

  1.加强岗位培训

  以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为重点,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分级、分类培训。通过组织培训,帮助专业化社区工作者系统学习掌握社区建设基础理论知识,熟练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技能,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能力建设,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更好地服务社区人民群众。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40课时。

  2.拓宽发展通道

  畅通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通道,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竞聘、调任等方式有计划吸纳优秀社区工作者。要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社区工作者中的典型人物、先进事迹,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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