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贸易合同格式

  合同号--

  本合同在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国公

  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

  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

  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

  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港口)×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

  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

  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

  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一九××年×月至一九××年×月。

  十、装运港:。

  十一、目的港:。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分行在设备装运

  15天前,开立以×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

  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

  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

  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

  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

  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

  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

  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

  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

  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

  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

  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

  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

  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

  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

  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

  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

  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

  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

  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

  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

  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

  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

  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

  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

  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

  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

  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

  ×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

  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

  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

  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

  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

  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

  规定与号“协议”规定相同。

  买 方          卖 方

  中国××公司         ×公司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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