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我省将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该《办法》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食醋。
食品摊贩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办法》指出,食品摊贩是制售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食品摊贩应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
《办法》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显着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食醋
在加强食品摊贩管理的同时,我省还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加强酱油、食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酱油、食醋的质量安全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酱油、食醋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意见》,酱油、食醋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户、小作坊)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意见》规定,生产企业不得在生产场所之外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酱油、食醋;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
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得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到生产地所在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得使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散装酱油、食醋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以下为《办法》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省局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了《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 年12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规定登记备案的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规范
第三条 食品摊贩是制售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食品摊贩应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安全责任承诺(见附件1)。
第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
(2)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制售食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使用无毒、清洁的制作、售货工具;
(3)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
(4) 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5) 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6) 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加工用刀、案、容器等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7) 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8)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五条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六条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查验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衔接机制,明确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报送接收主体及工作程序,建立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和注销登记等监管信息双向交流办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职责。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食品摊贩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及实施方案,明确检查、抽检、快检等工作要求、频次和覆盖范围,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信用档案信息需通过网站等形式对外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食品摊贩的,应当抄告当地食品摊贩登记机关。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发放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图册、宣传单,以及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按照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