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全文

  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约束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目的

  第一条

  为遏制银联卡受理市场违规行为,强化机构对业务规则的执行,引导机构规范开展银联卡业务,防范支付风险,营造“合规自律、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银联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产业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联、银联国际及所有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渠道包括受理终端及网络支付接口。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联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联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联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联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网络支付接口是指收单机构与网络特约商户基于约定的业务规则,用于网络支付数据交换的规范和技术实现。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明确要求必须支持或可选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消费、消费撤销、退货、预授权、预授权撤销、预授权完成、预授权完成撤销、转账等。

  (二)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管委”)正式发布的其他银联业务规则中明确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订购、无卡自助消费、自助消费、账户服务类、助农取款、信用卡还款等。

  第二章 约束措施

  第五条

  通报是指以书面形式对机构的违规行为在中国银联所有成员机构中进行公告,同时抄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

  第六条

  标准化清算包括标准化清算

  Ⅰ.和标准化清算

  标准化清算

  Ⅰ,是指业管委授权中国银联对违规行为涉及特

  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最高定价标准下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应得收益与违规交易实际清算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收益之间的差额,从违规机构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

  标准化清算

  Ⅱ,是指业管委授权中国银联对违规行为涉及商户的跨行清算交易,按照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价格最高定价标准下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应得收益与按照一般类(非批发类)商户标准计算的发卡机构和中国银联应得收益之间的差额,从违规机构的清算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

  违约金是指对出现本细则所规定的某些违规行为的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违约金和标准化清算可以叠加实施,多种违约金可以叠加实施。

  第八条

  数种违规行为是指同一商户并发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现象。同一商户出现数种违规行为的,可根据不同违规行为叠加实施约束措施。

  第九条

  商户

  1完成整改后,再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除对违规行为涉及的机构执行相应约束措施外,另行对机构追加违约金。 每一商户追加违约金金额=违规次数×违约金5万。

  1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工商营业执照编码统计,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统计。

  第十条

  限制或暂停转接是指对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或根据监管机构要求,银联可视违规情况设置一种或多种交易权限、交易限额等,直至采取暂停转接该机构的跨行交易。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一节

  系统化违规

  第十一条

  机构在未与中国银联签订相关协议或未遵守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未通过中国银联开展受理终端渠道发起的银联卡跨行交易和资金清算业务的,中国银联向违规机构收取违规开展银联卡跨行业务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家机构每户违规商户不少于5万元。前述机构包括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

  违约金金额=《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日前1年违规商户所在地区的相同类型商户中单家商户通过银联网络实现的累计最高跨行交易金额5×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价格最高定价标准下中国银联应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率。

  2省域范围或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下同。

  3指使与违规行为涉及商户应使用MCC相同的其它商户,下同。

  4指当期商户中,在交易渠道不为

  01:ATM、CDM、柜面和

  13:农民工交易且MCC不为6011、6012、6050

  等的总交易中,统计区间内至少发生一笔清算交易的联网商户数,下同。

  5指商户完成的应答码为00的清算交易金额,不含退货、消费撤销、代付撤销、预授权完成撤销交易,下同。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疑似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智能化判断金额、卡BIN、路由等,篡改商户编码、商户名称、受理机构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等交易信息,将同一商户受理终端上发起的银联卡交易,组合成多套交易,分散在多个商户编码或者多个交易渠道上送的,违规行为一经认定,启动违约金约束措施,违约金标准为单次 100万元。

  第二节

  违规设置银联卡刷卡手续费价格

  第十三条

  收单机构违规套用低零扣率或封顶类商户类别码(以下简称“MCC码”)的,启动标准化清算Ι。当商户应设MCC码的费率为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最高定价标准时,在启动标准化清算基础上,追加标准化清算Ⅱ。

  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

  第十四条

  收单机构违规使用特殊计费标识或计费资料造成违规设置银联卡刷卡手续费价格,或未将特殊计费涉及商户在当地银联分公司备案的,启动标准化清算,当商户应设MCC码的费率为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最高定价标准时,在启动标准化清算Ι基础上,追加标准化清算

  Ⅱ。约束期间为违规行为起始日至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

  收单机构当月累计违规使用特殊计费商户数及未备案商户数达到该收单机构当月活动商户数的2%的,对该收单机构上送的所有特殊计费商户实行标准化清算。

  第三节

  违规设置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的签购单信息不完整或其中的一项或多项信息与商户真实交易场景不符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万元。

  第十六条

  收单机构违反中国银联的业务规则,在中国银联联网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注册的商户名称、商户编码、MCC码、地区代码、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特殊计费标识、终端类型、终端编号、商户地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或证明文件中的一项或多项与商户真实交易场景不符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未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万元。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违规设置交易渠道获取发卡机构交易授权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万元。

  第十九条

  收单机构违规设置商户名称,使交易其他相关方无法准确识别商户真实交易场景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实体商户受理机构代码与机具布放所在地不符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四节

  特约商户管理违规

  第二十一条

  未在中国银联联网商户信息注册系统中注册商户名称、商户编码、MCC、收单机构代码、受理机构代码、地区代码、特殊计费标识、营业执照号码、商户地址、终端类型、终端代码等一项或多项商户信息的,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二十二条

  多户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的,启动标准化清算,约束期限从违规行为起始日至整改完成日。

  第二十三条

  收单机构未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正确选用MCC码获取发卡机构交易授权,但未对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000元。

  第五节

  终端管理违规

  第二十四条

  收单机构使用未经中国银联认证的终端开展银联卡跨行交易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个终端型号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收单机构在特约商户布放的银联卡受理终端出现移机挪用的,启动违约金措施,境内移机的,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万元;跨境移机的,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银联卡受理终端超出中国银联业务规则限定的范围使用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台终端1万元。

  第六节

  流程管理类违规

  第二十七条

  机构未在期限内按要求提供或拒绝提供中国银联或业管委要求报送的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对相应的违规行为执行约束外,追加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次1万元。

  第二十八条

  机构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未提出延期整改申请或延期整改申请未经秘书处审核通过的,启动违约金措施,违约金标准为每户违规商户1万元。在下一个违规认定周期内仍未完成整改的,除对该违规行为按月执行相应的约束措施外,另外按月追加收取违约金,直至完成整改。违约金标准为每户违规商户1万元。

  第七节

  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借用中国银联

  或业管委的名义向其外包机构或商户转嫁相关责任的,业管委对

  相应收单机构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所聘的开展商户拓展、签约、准入的外包机构未在中国银联登记备案,且在《限期整改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业管委对相应收单机构及该外包机构进行通报。

  第四章

  违规约束流程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根据业管委授权,每月对商户所涉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及约束,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对机构合规复议所涉商户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

  第三十二条

  每月第1日至最后1日为一个认定周期。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可以委托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

  境外相关代表处开展违规行为的核查和认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的中国银联境内相关分公司或境外相关代表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或其委托方”)通过系统侦测、投诉、自查等渠道发现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向疑似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函》(以下简称“《协助调查函》”),要求机构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机构须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至秘书处,调查结果包括确认违规、申请合规。

  第三十六条

  机构可以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向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提出合规申请,并提交合规证明材料。合规申请及合规证明材料须在《协助调查函》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秘书处或其委托方。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对机构的调查结果进行核查、认定,并就机构提出合规申请涉及商户的认定结果向机构发送《关于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认定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结果通知书》”)。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机构违规:

  (一)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违规的;

  (二)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合规申请的;

  (三)

  机构收到《协助调查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规申请,但经秘书处或其委托方核查后仍认定为违规的。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对机构提出的合规申请,经审核后仍认定为违规的,机构可在《认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一)存在新的能够影响认定结果成立的证明材料6。

  6该证明材料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是在机构提出合规申请后生成或收到的;

  2、其所证明事项应与原认定结果及依据有直接关联;

  3、其所显示内容应不同于以往所提交的材料。

  7对因不可抗力超过申请时效的秘书处应当受理。

  (二)按期递交复议申请书及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复议请求及复议由。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且须真实、完整、清晰,并加盖复议提交机构印章。

  (三)

  复议材料通过邮寄、直接送达或秘书处指定的方式在《认定结果通知书》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秘书处7。

  秘书处负责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为有效的,秘书处组织复议;经审核为无效的,秘书处直接驳回。

  对有效的复议申请,秘书处每月定期负责组织复议。复议商户经认定为违规的,驳回机构复议申请,将复议商户纳入下月约束,并向机构按复议违规商户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户1万元。

  第三十九条

  机构调查反馈确认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同时反馈整改结果。

  符合第三十七条中(二)、(三)情况及上月经复议后仍认定为违规的,秘书处或其委托方应向机构发送《关于限期整改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书》”)。机构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结果。

  第四十条

  机构如因自身原因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前1个工作日之前将延期整改申请提交至秘书处,说明不能按期整改的理由及延期期限,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将进行审核。

  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或其委托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将《协助调查函》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合并,向机构发送《关于协助调查、整改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函》。

  第四十二条

  机构疑似存在某些严重违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机构拒绝现场核查的,视同机构违规。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对确认存在违规行为并符合约束条件的机构签发《关于受理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违规约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移机挪用,是指商户自行移机或收单机构与商户合谋移机,致使机具签约商户与实际使用商户不一致,且造成发卡机构及银联手续费损失或从事套现、洗钱、伪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本细则所称跨境移机,是指将境内机具移至境外,或在境外的不同地区间移机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起始日,是指从中国银联相关系统中发现违规行为涉及商户最早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若为多次违规的商户,违规行为起始日为上一次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现违规交易的日期。

  如无法确定违规行为起始日的,以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日前溯1年作为约束期间。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违约金额的计量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四十七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规范约束与奖励机制实施细则》(银联业管委〔20xx〕5号)废止。本细则与现行规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根据银联发布的其他规则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机构及中国银联相关单位可依据本细则制定

  相应的规则,但不得与本细则相冲突。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银联业管委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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