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制定了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山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山市水务局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水利建设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是指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平台上对本市辖区范围内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黑榜是指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平台上对本市辖区范围内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名单及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黑榜是本市诚信红黑榜的组成部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收集、报送、公布、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收集、报送、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内容和上榜标准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跟据《中山市水务局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对本市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管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记良好信用信息,进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专项诚信红榜。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记不良信用信息,进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专项诚信黑榜。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按《中山市水务局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黑榜对本市辖区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公布。
诚信红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名称、获得奖项、表彰的部门、时间、地点、公布期限等。
诚信黑榜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名称、不良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处理机关、公布期限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布方式、平台和程序
第八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采取统一公布为主、专项公布为辅的方式公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程序收集、整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络平台或新闻媒体统一公布本市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在中山水务门户网站公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第九条 在主平台统一公布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山市水务局企业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收集处理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相关市场主体的守信及失信情况基本信息;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收集、整理的信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标准列入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于每季度结束后两周内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定,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信息录入信用中山网,并从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中选取部分信息在指定的市属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要求在中山水务门户网站公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公布时间应同步或者晚于信用中山网上公布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时间;
(二)公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应当与统一公布的当期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保持一致;
(三)公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专项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内容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信息主体、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信息异议申请后按以下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完成信用信息处理,并将核查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一)经核查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对相关信息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二)经核查相关信息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及时通知相关信息主体、利害关系人;
(三)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异议情况和核查情况予以记载。
第四章 信息使用和公布期限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将诚信红黑榜信息向社会免费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
第十四条 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信息按下列规定时间进行公布。
(一)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红榜公布期限为3年;
(二)其余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红榜公布期限为2年;
(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黑榜公布期限为12个月;
(四)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黑榜公布期限为9个月;(五)轻微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诚信黑榜公布期限为6个月。
第十五条 被列入诚信红榜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发展改革部门删除其诚信红榜上的信息。
第十六条 被列入诚信黑榜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如在公布期内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申请提前结束公布其黑榜信息,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后,可以提前结束公布期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按《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