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于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8月6日通过,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的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置单位档案馆。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人民的政府所属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订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报经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培训。

  第十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移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建设档案、科技档案机构参加,对项目的档案加以验收。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其管理类档案,按照原隶属关系分别交归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类档案经专门机构评估,按照双方协议、合同的约定执行。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单位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为国有单位,档案归属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档案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等手段,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和证件,可以利用本省已开放的档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须持有效证件并经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或者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应当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优惠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抽取、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公布其所有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单位和个人保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对向国家捐赠重要档案、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属于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擅自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对单位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的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fanwe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fanwen.hongwu.com/16496.html

(0)
上一篇 2022年7月29日 下午3:07
下一篇 2022年7月29日 下午3:09

相关推荐

  •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全文)

      制定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将于20xx年6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西省实施〈工伤…

    办法 2022年9月27日
  • 新《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公布

      近日,新版《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公布并将于6月15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新《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公布   6月13日,市卫计委公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再生…

    办法 2022年12月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面是详细内容,还有大家阅读。 …

    办法 2022年11月22日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问答

      为了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为帮助大家了解更多,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问答,供大家阅读…

    办法 2022年10月29日
  • 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幼儿园不得收赞助费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开始通过省物价局网站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新《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幼儿园不得收赞助费,下面是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

    办法 2022年10月7日
  • 《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省局根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了《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现印发…

    办法 2022年12月9日
  • 安全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

    办法 2022年7月28日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障有关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 2022年8月11日
  •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大家对自己的著作权了解多少呢?知道使用文字作品是需要支付报酬的吗?下面是小编特地给大家介绍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办法 2022年9月7日
  •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全文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办法 2022年9月22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