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的最大不同莫过于手中有权、肩上有责。如何对待权力,怎么使用权力,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也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定、按法律行使权力,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做廉洁自律的“清白人”。以下是严以用权专题研讨稿的范文,欢迎阅读。
严以用权专题研讨稿范文一:
各位同志们:
大家好!
严以用权是“三严三实”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关键环节。对各级党员干部来说,谋事实不实、创业实不实、做人实不实,归根到底还是要落实在如何对待权力、怎样行使权力上。
当前,全市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够正确看待和运用权力,但仍有极少数干部存在依法不严、用权任性的问题。有的心中无法,行使权力、作出决策往往是魄力有余而法治不足;有的以权代法,谈法治时滔滔不绝、作决策时权力滔滔,千方百计开后门、破天窗、配钥匙;有的贪赃枉法,将手中的权力打造成大肆敛财的工具,不遗余力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历史和现实一再告诫我们,权力是柄双刃剑,善用则利国利民,滥用则害人害己。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把权力关口,正确对待权力,始终敬畏权力,依法依规用权,始终做到心中有戒、严以用权。
严以用权,必须坚守用之为民的“生命线”。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只能“忠实地为他们办事”,而不是为个人办事;只能“适合人民的利益”,而不是适合少数人的利益。无论官多大、权多重,在人民面前,权力只能服务;在法律面前,权力只有服从。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牢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理念,充分认识到权力是人民托付的沉甸甸责任,在工作上永不知足、事业上永不止步、追求上永不懈怠,切实把手中的权力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做到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办事、清清白白当官。
严以用权,必须织密行之有规的“铁笼子”。权力具有天然膨胀性和腐蚀性,没有“笼子”约束不行,“笼子”不严密也不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明白“权力出笼子、人就可能进笼子”的道理,始终绷紧规矩意识这根弦,自觉增强自律意识、树立制度敬畏、涵养法治思维。工作中,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习惯于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权力,善于把自己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做到手握戒尺、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严以用权,必须念好错之有责的“紧箍咒”。信任代替不了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各级党员干部要养成“愿意监督、适应监督、喜欢监督”的习惯,严用权,慎用权,严格依法循规地行使权力,把权力放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和广大民众的监督。特别是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做好面对公众审视的心理准备,千万不能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当“两面人”、“阴阳人”。
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用权不可妄为。全市各级党员干部要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为契机,从方方面面强化刚性约束、规范权力运行,真正做到掌权不迷失、用权不逾矩,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法官严以用权专题研讨稿范文二:
各位同志们:
大家好!
法官的“严以用权”,当用权为民,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用权于公,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用权在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严以用权”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关键环节。凡可称之为领导干部的,无论何岗位、何级别,都会因其职责所在行使一定的权力。法官虽不一定是领导干部,但同样因其职业的职责所在行使一定权力。而权力往往是“任性”的,所以有必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严以用权”。对于法官,主要是严格行使司法裁判权。
用权为民,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审判执行权是法律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独有的权力,事关千千万万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正是法治的灵魂和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仰赖的就是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没有公正,为民便成了空谈,且不但让为民成了空谈,反倒成了“害民”的手段。因为,不公正,自然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合法、正当的权益受到侵害。如何保证司法的力量达到“为民”而不是“害民”的效果,依然是两个字:公正。有了这道屏障,法官为民用权、用权为民便不再是什么难事。
用权于公,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公正的实现不是凭空而来的,实现公正,离不开一套健全的司法体制和机制。当前而言,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课题。长期以来,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法院机制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就有阵痛,改革就会触及利益,且首当其冲的是法官们的利益。担任领导的法官不再审批案件,权力小了、少了;一部分法官成为员额制内的法官,案件办多了,权力大了,但司法责任制来了;一部分法官被“员额”掉了,成了法官助手,失去了审判权力。每位法官都面临着这其中的抉择,都会扪心自问:我将是哪一类?面临抉择,法官们一定会有很多话想说,会有很多不同的意愿想表达,会有很多的建言献策想发出。但是,无论如何,一旦改革不可避免,法官们当有为推进中国司法改革进程奉献自己的高尚情操,不以一己之私阻挡历史潮流。
用权在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虽然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享有最终的裁判权,但无论法院还是法官自身,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人大及其会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则是其本身应有之义,任何人都不得凌驾或超越于法律之上,法官同样不得例外。在对法官各方面提出较高要求时,或许有些人会说,法官也是人,言下之意,不该对法官提出过高的职业道德等要求。然而笔者这里想借用的是,既然法官也是人,就会和其他人一样,面对关系、人情、金钱的压力和诱惑,失去抵御能力。正因此,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离不开多元、严密、有效的外部监督。当然,监督须是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不可因为一个“严”字,随意给予法规之外的惩处。
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