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广州市易迅传媒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乙方: 签订地点:
广州市易迅传媒有限公司在全国开展“易迅传媒·华语天下”项目推广活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的服务项目达成以下推广协议:
第一条:服务推广条件
1、乙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
2、乙方应依法独立经营、纳税、自负盈亏。
3、乙方须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及良好的社会信誉。
4、乙方须有适宜的办公场地,具备电话、传真、计算机、宽带等与甲方和其它服务中心交流的信息平台。
5、乙方必须是自愿从事服务推广活动,并自愿为甲方的客户提供服务,甲方方可予乙方服务推广权。
第二条:服务推广站资格的获取
1、正确填写服务推广员申请表并提交甲方。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服务推广人员相关信息证件,或合法工商注册经济实体的相关证照、负责人、服务推广人员相关信息证件。
3、提交资料齐全,经甲方审核批准后获得签订服务推广合同书。
第三条:服务推广授权
1、甲方拥有对多媒体图书馆服务推广的权利。
2、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多媒体图书馆的服务推广权。
3、甲方授权乙方为 级服务推广站。
第四条:服务推广授权期限
1、服务推广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年。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约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考核后,与乙方签订续约合同。乙方在合同期间未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任何条款的可优先续约。
第五条:信息披露
1、双方当事人的承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推广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推广的基本信息资料。
2、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后因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商业秘密保护
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2、乙方必须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3、双方在本合同未生效的前提下,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须相互承担保密义务。
第七条:统一运营管理
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要求规范管理。
a、统一形象识别
b、统一服务规范
c、统一宣传口径
d、统一推广方案
2、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授权推广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规定。
3、乙方在被授权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条款和《服务推广人员管理守则》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做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须严格执行甲方推广方案体系,违反此推广方案甲方将取消乙方的服务推广资格并扣除其剩余的服务推广费。乙方给甲方造成巨大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服务推广人员资格,允许乙方服务推广人员使用甲方产品项目的推广及服务。
2、乙方保证完成甲方的考核指标。
3、甲方保障乙方各项权益,实行透明化管理。
4、甲方成立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培训部门为乙方提供指导服务。
5、甲方及时为乙方提供有关最新资讯和资料。
6、甲方及时为乙方提供国内有关市场推广信息。
7、甲方保证新开发的产品优先交给乙方推广。
8、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对乙方的推广活动进行监督及业务指导,对乙方存在的违约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终止乙方服务推广权限。
9、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核定产品的服务标准,并指导乙方制订和实施推广计划。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对甲方推广活动的知情权。
2、乙方享有获得相关推广及服务奖励的权利。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技术,推广培训指导。
4、乙方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推广活动,应自觉维护甲方及相关企业形象,守法经营不得损害甲方及相关企业信誉。
5、乙方应定期对应用户进行跟踪服务、回访,了解用户的相关信息。并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及时提供甲方的服务给消费者。
6、乙方在推广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甲方指定的统一服务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抬高市场价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乙方在服务推广经营服务期内,须自觉维护终端用户的利益,按照服务推广原则协助甲方为终端用户提供消费增值服务。
8、乙方须自觉遵守和维护甲方的经营秩序,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禁止商业炒作性经营。
第十条:增值服务
1、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出的申请三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作出能否为其提供服务的决定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告知乙方。若乙方申请不能通过审核,则甲方可以不提供服务。
2、甲方在授受乙方提交的申请后,在规定工作流程日内审核,回复。
第十一条:用户投诉的处理
1、乙方根据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信誉保证承诺,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授权服务推广处内设置监督电话。
2、乙方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用户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因乙方原因使用户直接向甲方投诉的,经查实因乙方经营服务问题,乙方应向用户偿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广告宣传与促销
1、乙方在合同期内可使用甲方的服务标识、商标、经营模式、宣传资料等,但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合同期止,上述使用权自动失效。
2、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经营上的支持。
3、甲方在推出广告宣传或经营推广活动之前,会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做适当准备。
4、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私自以甲方及相关企业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推广活动。
5、乙方在使用甲方标识、名片、文字介绍时,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对于核定内容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夸大和捏造事实。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属严重违约行为,本合同失效。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将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如双方均同意转让,须重新签服务推广合同,且应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继续履行原合同期内发生业务的相关业务服务。在转让之日起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须遵守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商业禁止的约定。第三方应遵守新服务推广合同条款。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须在三十天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并单方解除合同。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在通知书到达乙方时生效。
a)乙方有意损害甲方商业信誉和其它服务推广人员正常经营秩序。
b)乙方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向第三方提供甲方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资料。
c)擅自降低或抬高市场价格。
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出现严重经营亏损,或因有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或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改,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其它证照,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5、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经双方协商认可后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到期时,双方无意续约的,合同自然解除。
6、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它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致使甲方对外偿付的,甲方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7、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填写服务推广人员申请表,提供与本人同名的银行帐号,银行分行支行需填写正确;乙方须在每月5号前将上个月所得补贴、津贴等的同等值的发票交给(可邮寄)甲方,甲方将在每周三至周四把服务推广费将上周所得补贴、津贴等转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8号前甲方未收到乙方发票,甲方将在下次转款时代扣各项税款。所有银行汇款手续费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所得款不能准时汇入,责任由乙方负责。
8、乙方须指引所属用户按甲方要求填写用户申请表,提供与用户同名的银行帐号,甲方将在每月五号把用户所得回馈按国家相关法规定税后转入用户的银行帐户,银行分行支行需填写正确,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用户承担。
9、甲、乙双方签署《服务推广合同书》后,乙方每年年审完营业执照、复印并加盖公章交给甲方,第一年续签一次;在乙方按双方合同内容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并未给甲方造成重大经营损失,经甲方同意,则本合同将继续生效。
10、甲方颁发给乙方的“e卡产品服务推广授权书”届满一年时,甲方根据乙方续约合同时间自动办理更换手续,并向乙方颁发授权书。
第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合同期满后两年内除约定的服务推广人员外,不得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服务推广授权经营体系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以侵害甲方商业权利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赔偿数额为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内的营业额的二十倍以上。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被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相关的证明。
第十六条:其它条款
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正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推广服务。
2、如果发生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a)向本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提交 解决;
上述三项未做选择的,视为约定的第二项方式。
3、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