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为加强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条例

  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

  (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出国留学,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

  (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

  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出国(境)时间,从离境之日起计算。

  (四)因私事短期出国(境),应当按期返回,原则上不准续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在假期内提出续假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续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五)因私事再次申请出国(境),一般应当与上次间隔一年以上。

  三、出国(境)费用

  因私事出国(境),所需费用(含国内外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等)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国内以及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四、出国(境)审批程序

  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材料(如对方邀请函、证明对方身份和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

  (二)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以党组织名义向区委打因私出国报告,区直部门、单位和镇街主要负责人需先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再报经区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其他科级干部需报经区委或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到区委组织部申领填写《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表》一式二份,连同党委(党组)请示、个人申请、邀请函、领导签字等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三)经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后,出具出国(境)批件,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四)出国(境)前和回国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回国后十日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要向批准机关报告。

  (五)党员因私出国(境),应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在由基层党委办理保留(停止)党籍手续后,同非党员公民申请出国(境)一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级党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本着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认真抓好监督检查。

  (二)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要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国(境)人员的历史和现实表观及家庭情况,特别是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情况和对“”的态度。对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人员要重点审查,并征求保密机关的意见,廉洁自律情况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出国(境)人员的申请材料要认真进行核实,严防弄虚作假问题的发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签署是否同意出国的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党组(党委)印章,发生问题要追究单位和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级党组织和审批部门具体承办人要认真审核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上报的审查材料和备案材料,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

  (五)党员干部出国(境)期满返回后,要在半月内将护照或来港澳通行证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其中在职科级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护照(通行证)交区委组织部保管。

  (六)对党员干部,在因私事出国(境)中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者出走、滞留不归的,要由干部所在单位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暂行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若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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