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证明范本1
落实北京市规划确定的“建设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结合现阶段我市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决定,自6月19日起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具体要求如下,新住所使用证明。
一、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中,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不予登记注册;对《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的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的(如商注综合等),不予登记注册。
(二)市场主体申请从事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并已取得审批部门批准的,如其登记时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经营范围含有“房屋租赁”、“出租房屋”、“写字间出租”、“出租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等类似项目的企业为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登记机关通过查阅企业登记档案能够确认该房屋为“住宅”用途的,不予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档案未记载的,除要求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应要求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确认该房屋是否为“住宅”,对属“住宅”用途的房屋不予登记注册,证明范文《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的不单独办理营业登记的仓库、车间需向所在地的工商所办理备案,仓库、车间备案时提交的房屋使用证明中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予备案。
(五)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已由“住宅”改变为其他使用用途的(见附件《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其中军事、其他类除外),在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后,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六)住宅楼中的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或底层住宅改为商业用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类项目的经营。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为“住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如申请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不予受理和登记驳回的理由表述为:“住所使用用途为“住宅”,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在“住宅”中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如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应按照市局109号文件及各区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权属证明文件应证明不是“住宅”。不再认可以下证明方式:1.产权人的上级单位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2.近郊区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科技园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有形市场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3.中央或地方党政机关(房屋主管部门和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除外)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二)住所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以外其他用途的,不按前款规定要求其提交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可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住所为自建房屋的,亦应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含农村地区中的城镇地区、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有形市场以外的区域。
四、关于市场专营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问题
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应当与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一致。新设立的市场专营企业的住所使用证明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属场院式市场的,其为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交易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市场规划证明和土地权属证明。
五、本通知自6月19日(下周一)起执行。在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入资手续的以及已经受理未经核准或已经核准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应要求据此通知内容调整。
六、对住所的有关要求本通知未作调整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为便于对房屋使用用途的具体分类进行掌握,以判断是否为“住宅”,现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中的《房屋使用用途分类附表》附后,供参考。
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补充通知
为准确把握市工商局下发的《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市工商局就其中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如下。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申请人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房屋主管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文件,不再认可其他部门的证明文件”。此条的中心意思是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制定的,不应理解为凡申请人的住所无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权属证明不合要求的,均由区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对由区县政府正式具文明确在某一区域的房屋权属的,或其授权某一部门出具权属证明的,对该权属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予以认可。例如:企业住所在某区一开发区内,区政府授权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为入驻开发区的企业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则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申请书《企业住所证明》表“产权人证明”栏只需加盖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并附区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权属证明的文件的复印件,即予办理登记注册。
住所证明范本2
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住所所有权系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属有(无)偿使用,使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附件1:产权证明
附件2:租房协议书
使用单位 证明单位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
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
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九: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仅供参考)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XX市XX区路号 ,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规定为1年以上20年以内)。
第三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 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如乙方按每 月的月初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直接汇入甲方帐户,开户银行: ,帐号: )。
租金变动条款: (如第一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
第五条 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 日内须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4、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5、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6、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7、其他约定: 。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7、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其它约定: 。
第九条 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 天或累计达 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7、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 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 %的滞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场所)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提前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