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看点

  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原来的计生条例作出哪些修订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胎、二胎均可免费登记

  再生育须符合一定条件

  20xx年,我省修改计生条例,推行单独两孩政策时,取消了一胎的准生证制度。当时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而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此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同时也规定了再生育子女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要求,符合再生育子女规定的要实行生育审批制度。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拟删除“增加婚假十四日”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拟增加产假六十日

  目前,全国各地的婚假多由“婚假+晚婚假”这两部分构成,婚假统一都是3天,但各地的晚婚假天数却不尽相同。在新条例中,山东拟删除“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这一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将原来条例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费有望领到18岁

  生二胎将自动停发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奖励或者扶助。但如果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意见稿对独生子女费的领取也做了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给予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原创文章,作者:fanwe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fanwen.hongwu.com/73728.html

(0)
上一篇 2022年11月23日 下午7:57
下一篇 2022年11月23日 下午7:59

相关推荐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5月26日,民政部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条例 2022年10月10日
  •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制定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条例 2022年8月6日
  •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下面, 是《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详细内容。   一、起草背景   居…

    条例 2022年10月4日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

      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小…

    条例 2022年10月24日
  • 《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9月起施行

      20xx年7月2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至此,我省无线电管理终于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   九月起施行《湖南省…

    条例 2022年7月11日
  • 2021年《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倡导和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制定了《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欢迎阅读。 …

    条例 2023年8月25日
  •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  …

    条例 2022年9月19日
  •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为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20xx年修正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xx年修正)   (1997年10月22日天…

    条例 2022年11月1日
  • 《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获批准

    《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获批准   近日,《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获批准,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

    条例 2022年9月13日
  •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 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制定了《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现已全文公布,…

    条例 2022年7月26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