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日前,海盐出台了《海盐县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进行产业整合、结构升级,从而促进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是详细内容。

海盐县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企业管理、发展信息经济、鼓励兼并重组的若干补充意见》(盐政办发〔20xx〕60号)第三条精神和县财政局《海盐县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盐财企〔20xx〕30号)规定,为做好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在海盐县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近两年绩效评价为A类的县百强企业、“415”工程龙头骨干或为本行业县内前五的企业,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认定)或上市公司。

  2.在本县实施并购重组或本县企业到县外开展并购后新增产值和税收反映在本县。

  3.经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认定为货币收购额支付在1000万元以上的并购重组,且并购重组后并购方在新公司具有控制权。

  4.被并购重组企业为工业企业,且并购重组后两年内企业设备投资在亩均15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值在亩均3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在12万元以上。

  二、奖励标准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收购方实际发生收购额10%以内限额500万元的奖励。

  2.企业重组过程中因房产、土地转让产生地方税收的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房产过户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3.债权企业通过债转股形式实施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债权人在债转股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4.被重组企业原核定的用水、用电、项目排污权指标、用能指标等要素指标,允许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新增容量按规定办理。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消防、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直接更名方式过户到新企业。

  三、申报要求

  企业申报提供下列资料:

  (一) 海盐县并购重组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并购重组协议复印件;

  (三)收购方和并购前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出资到位审计(验资)报告;

  (五)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出具的并购重组确认资料;

  (六)涉奖缴纳税收证明。

  (七)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企业对上述报送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法人代表人签名),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每年由县经信局发文通知申报,申报企业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建设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县城镇企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对所属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后一式二份报县经信局。

  五、其它事项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项目)必须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类的,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本政策。被重组企业已经有偿使用或交易获得排污权的,可直接更名或过户到重组企业;未取得排污权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获得排污权,由环保局负责解释。

  (二)已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不再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获得的各类奖励(或补助)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对县地方财政贡献(地方留成比例以县财政局统一公布为准)。同一项目可享受省及以上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就本政策高于部分兑现。

  (三)严重违反工商、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没有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未达到节能减排要求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C类的,不得享受奖励优惠政策。

  (四)对在审核及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财扶持助资金的资格。对在申领财政扶持资金后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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