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制定了贵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xx年7月8日

  下面是细则的全文:

  贵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及时将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到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xx﹞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特殊困难补助金”政策,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40%发放生活补贴,老年残疾人(60岁含以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其他残疾人按10%发放生活补贴,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其他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办程序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程序办理;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须填写《贵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持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或复印件,由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本人。

  (三)区(市、县)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市、县)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区(市、县)民政局收到区(市、县)残联审核材料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信息,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县)民政局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会同区(市、县)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低保政策的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的相关规定执行。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收入。

  四、补贴发放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分类施保金在每月随低保金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审定的名单、金额,通过金融机构“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

  1.残疾人死亡的;

  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

  3.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四)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原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省、市、区(市、县)按城乡低保金原渠道和原比例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共同承担。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市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市县(市)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两项补贴资金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补助对象管理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残联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的,两项补贴对象或其委托人要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报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按政策及时退出低保。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省、市、县三级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各区(市、县)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并于每年9月中旬前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在9月底前将辖区内基础信息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六、监督管理

  (一)市及各区(市、县)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导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各级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录入、统计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二)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等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工作中出现上报信息延误、未足额及时发放补贴、漏报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贵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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