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低保条例五月起施行,农村低保将按月发放,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重庆新低保条例五月起施行
27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
日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修订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修订后的新条例规定低保标准为农村居民每人每月230元,城市居民每人每月420元,农村低保将按月发放,并统一由金融机构代发。
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细化低保对象认定
据了解,新条例从身份认定、财产认定两方面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家庭财产的内容。
“条例所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介绍,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在财产认定方面,新条例明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除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外的机动车辆、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等五项,并新增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的规定。
同时,为了照顾特殊困难群体,新条例还将已成年且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纳入可分户计算的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指数变动挂钩
如何才能让低保充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对此,条例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挂钩。
“条例规定,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是按家庭支出总体情况来确定的。”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有低保保障标准存在区域差距,重庆的渝西、主城、渝东北三个区域低保保障标准曾存在城市10~15元、农村5~10元的差距,这一差距在去年年底得到消除。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重庆市低保保障标准将在每年10月进行一次调整,将根据当地收入情况、物价指数以及全国西部低保标准等进行综合评定。
该负责人也表示,新条例还要求将物价指数和低保进行双联动,当物价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时,将向相应在册保障对象核发物价补贴。
农村低保按月发放且由金融机构统一代发
条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当月起,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取消农村低保由乡镇街道组织发放的方式,改为统一由金融机构代发。
因此,农村低保将由原来的按季度发放改为与城市一样的按月发放。
重新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职责
根据新修订后的条例内容,调查核实、组织群众评议、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的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只起协助作用。
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其他具体职责。
对低保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并将定期核查
条例完善了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并将低保对象分为三种不同情形进行定期核查,规定相关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确保其信息状况准确无误。
同时,条例还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告知的,将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责令其退回非法获取的金额,情节严重的还将除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金发放采取补差方式或低于低保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是低保对象每月可以领到的金额吗?答案是否定的。条例中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对此,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举例称,比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20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60元,该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60元。
低保对象不得拒绝介绍工作
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一些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不配合核查工作等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也针对性地作了调整,细化了低保对象的权利义务。
按照规定,低保对象要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培训、不得拒绝介绍工作、从事农业劳动等,并特别提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状况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