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制定了《长沙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镇房屋居住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是白蚁高度危害区,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均须进行白蚁危害的预防处理。
第四条 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管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站负责市区范围内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具体实施,并对各县(市)白蚁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白蚁防治所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加强白蚁防治站(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白蚁防治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市白蚁防治站应完善部门设置,按要求建立白蚁防治标本室(柜)、专用仓库、质量检测室和档案室。应加强白蚁防治行业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行业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市白蚁防治站应开展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害虫综合管理(IPM)策略,推广绿色防治方法。
第八条 市白蚁防治站应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T/T 245-20xx)及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登记范围应包括白蚁防治)。市白蚁防治站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白蚁预防费是事业性收费,必须足额收取、专款专用,有关部门不得缓、减、免,不得提留。
市白蚁防治站应从白蚁预防费中提取20%作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15年包治期内的包治费。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应按年度比例逐年启用该项资金,保证15年内的白蚁包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市白蚁防治站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提供建筑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等必要资料。
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预防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与市白蚁防治站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由市白蚁防治站核发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文件。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为15年,包治期限自市白蚁防治站出具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文件之日起计算。
包治期限内,市白蚁防治站应当定期回访检查,接到白蚁危害报告后,市白蚁防治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勘查,并按照预防技术规程和操作程序免费灭治。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
建设单位在进行物业承接验收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
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实施证明文件应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 未进行白蚁预防处理或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市白蚁防治站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 市白蚁防治站应加强白蚁防治工程档案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白蚁防治工程的档案资料在防治合同期限内不得销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市白蚁防治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处理。
第十七条 园林绿地、水库、堤坝、桥隧等设施和本市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