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双方准备结婚,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到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的协商,对婚前以及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和乙方结婚后,乙方自愿将自己婚前以及婚后的所有财产归甲方一人所有,乙方自动放弃婚后财产处理权,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乙方无权支配一切财产,均由甲方一人处理及获得.
二, 甲乙双方婚前的债务由债务方自己承担,婚后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个人投资以及投资所产生的债务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三, 由于乙方工作性质,甲方无法掌握,每日空床费300元
四, 丙方和丁方是此协议的见证人,以证明甲方乙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协议.
五,此协议由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六,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
乙方 :
丙方 :
丁方 :
200x年x月x日
问题补充:此婚前协议书,没有公正也具有法律效应吗?
第一,协议书不须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该协议书有不当之处,“若日后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乙方无权支配一切财产”,没有明确在什么前提下谁提出离婚,显失公正,该条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第一条:你在无视《婚姻法》,当后边有事时,乙方称本协议不是在自己意愿下签定的,法院照样根据婚姻法现行规定处理婚后财产。你的条款明显失去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此条协议应属于婚前财产公正,和婚后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各自管理。乙方婚后债务单独负责的前提应该是乙方收入归乙方个人所有
婚前协议书2
兹因立约人 、 情投意合,爰订于 年 月 日在 举行公开仪式,在二人以上之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一、夫妻冠姓
立约人同意婚后□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住所地为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三、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 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 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务分工
夫负担: 妻负担:
(一)采买日常用品 (二)煮饭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洁、整理家务
(六)房屋之修缮(七)喂乳 (八)换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学(十)其它
※夫妻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五、家庭生活费
立约人同意婚后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乐、医疗所生费用及子女扶养费由:
□ 夫负担全部 ‘
□ 妻负担全部 _
□ 夫妻双方各分担二分之一。
□ 夫妻双方依经济能力及家事劳务状况比例分担,夫负担 ,妻负担 。
□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费用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国民消费支出或新台币 元(每年按物价指数调整)。
如因任一方婚后经济状况显著变更者,得另行协议。
六、自由处分金(零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