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航合同

  1.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2.拖轮船东/营业地

  3.租船人/营业地

  4.被拖物(名称和类型)

  5.总吨位/排水量

  6.最大长度/最大宽度和拖航吃水(前后吃水)

  7.船期和登记地

  8.登记船东

  9.船级社

  10.保赔责任承保人

  11.被拖物概况

  12.被拖物上货物和/压载和/或其他财产的详细情况

  13.拖轮(船名和类型)

  14.船期和登记地

  15.总吨位

  16.船级社

  17.保赔责任承保人

  18.额定系柱拖力(如有)

  19.指示马力

  20.良好天气及海况时预计燃油平均日耗量

  (a)拖带被拖物全速拖航时

  (b)不拖带被拖物全速航行时

  21.绞车和主要拖航索具

  22.服务性质(条款1)

  23.计划航线(条款17)

  24.起拖地(条款7)

  25.目的地(条款8)

  26.起拖地免费时间(条款2(g))

  27.目的地免费时间(条款2(g))

  28.通知(起拖地)(条款(c))

  (a)最初起拖通知(从/到)

  (b)最初起拖通知(提前通知天数/起拖期限)

  (c)最终起拖期限通知(提前通知天数/起拖期限)

  (d)最终起拖期限和日期通知(提前通知天数)

  (e)通知应发至

  29.延滞费(条款2(g))

  (a)在港费率

  (b)航行费率

  30.由谁提供被拖物随船船员(注明提供的人数) (条款9)

  31.如由拖轮船东提供被拖物随船船员,注明租船人对每人每天应付金额。

  32.拖航总承包价(注明每一期付款时间)

  (a)拖航总承包价

  (b)签订合同时应付金额

  (c)起拖时应付金额

  (d)拖航经过时应付金额

  (e)抵目的地时应付金额

  33.总承包价和有关款项的支付(注明货币、支付方式、地点及银行帐号)

  34.任何款项到期后的年利率(注明从到期后多少天起算)(条款5)

  35.保证金(注明金额、由谁提供、何时提供)(供选择使用)(条款6)

  36.拖轮燃油现价(注明燃料种类)(条款2(e))

  37.取消合同日期,如经商定(条款16(e))

  38.取消合同费(条款16)

  39.附加条款数

  

  由第2栏中所指定的一方(下称拖轮船东)和第3栏中指定的一方(下称租船人)双方商定,拖轮船东应根据由第一部分及经过商定并载在第39栏中的附加条款和第二部分所组成的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尽最大努力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务。一旦条款和条件之间互有抵触,则第一部分的条款及经过商定的附加条件应优先于第二部分条款,但仅限于该抵触部分,而不涉及其他内容。本合同英文印刷条款应优先于中文印刷条款。

  签字(拖轮船东)______________  签字(租船人)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条款)

  1.被拖物

  ’被拖物’指拖轮船东同意为其提供第22栏中的服务并在第一部分载明的不论何种性质的任何船舶、舰筏或物体包括其所装载的任何物品。

  2.价格和支付条件

  (a)租船人应付给拖轮船东第32栏中所规定的金额(以下称’承包价’)

  (b)承包价应按第32和33栏的规定支付。

  (c)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拖轮船东的承包价和一切其他款项均无任何回扣、抵销、留置、索赔或反索赔,不论拖轮和/或被拖物灭失与否,承包价中每一期付款均应在第32栏规定到期之日,全部和不可取消地为拖轮船东所得,所有其他款项则均应全部和不可取消地由拖轮船东按天取得。

  (d)租船人的一切付款都应按第33栏指定的货币支付到该栏指定的银行帐号。

  (e)如果拖轮船东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与第36栏所列的金额不同,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应根据航行期间所消耗的燃油按每公吨的差价补给对方。上述平均价格应是拖轮船东 在航行前最后的加油港口、航行中的加油港口以及完成航次后的第一个港口所购油量实际支付的每公吨燃油的平均价格。拖轮的航海日志应是燃油消耗量的原始证据。

  (f)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延迟费一经出具发票为拖轮船东所得时,应即支付给拖轮船东。

  (g)第26和27栏中所规定的免费时间应用于被拖物到达目的地接拖和接拖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目的。免费时间应从拖轮到达起拖地的引航站或拖轮和被拖物到达目的港引航站或锚地,或者到达上述地点外的通常等待水域时起计算。如果超过免费时间,则在拖轮和被拖物驶离起拖港或拖轮解脱后驶离目的港之前的时间,应按第29栏所列非率支付延滞费。

  3.附加费和额外费用

  (a)租船人须指定在起拖地、目的港、中途停靠港或避难港的代理人,并根据需要向其提交足够的备用金。

  (b)租船人须承担并支付到期应付的下列费用:

  (1)所有港口费、引航费、港务费和运河费,以及应向拖轮和被拖物双方征收的类似性质的所有其他费用。

  (2)所有税收(拖轮船东在其主要营业地点的所在国及拖轮船籍通常支付的除外)、印花税,或者与本合同或根据本合同应付的承包价或者其他款项有关的,或与根据本合同进行的服务的付款有关的其他税收,任何海关或货物税,以及在办理许可证或执照等方面应付的费用和税收。

  (3)拖轮船长认为需要的或者港口或有关当局指定的辅助拖轮的服务费用。

  (4)被拖物拖航准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被拖物起锚、或照料、解缆的全部费用)。

  (5)被拖物的保险费应由租船人单独负责。

  (c)租船人应付的所有税款及费用须直接支付给应得方。如果此项税款或费用实际上已由拖轮船东或已代表拖轮船东支付(尽管拖轮船东在任何情况下无代表租船人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租船人都应在拖轮船东提交发票时即按照实际费用开支补偿给拖轮船东。

  4.战争险伸缩条款

  承包价以本合同签订时对实际计划航次投保的适用于拖轮船东的所有战争险保险费为基础计算。

  如果拖轮船东由于履行本合同的职责而导致以后实际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则租船人或拖轮船东须根据情况将战争危险、充公、剥夺或困陷保险费用的增减金额补给另一主。

  5.利息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须按照第34栏的规定对所有上述款项计付利息,直至拖轮船东收到款项为止。

  6.保证金

  如经拖轮船东要求,租船人应在第35栏所列的形式、数额、时间和地点提交使拖轮船东满意的保证金,作为其及时履行合同的保证,一旦租船人完成其在本合同中财务上的全部职责,该项保证金应即退还给保证人。(本条款选择,仅在填写了第35栏后适用)

  7.起拖地/通知

  (a)被拖物须在第24栏订明的起拖地交付给拖轮船东。

  (b)起拖港的准确地点应是拖轮可以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同被拖物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或法规能使拖轮获准启拖的地点,同时还必须取得拖轮船东的认可。对此,拖轮船东不应无故拒绝。

  (c)(1)被拖物须在第28栏(a)项规定的日期内(下称最初起拖期限)做好自起拖地起航的准备。

  (2)租船人须按照第28栏的规定,给予拖轮船东有关最初起拖通知(第28栏(b)),最终起拖期限通知(第28栏(c))和最终起拖时间和日期通知(第28栏(d))。

  (3)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被拖物交付给拖轮船东时须具备有全部证书及其他证件。

  (d)如果租船人没有严格按照第7款(c)项的规定,则起拖日期应被认为是最初起拖期限的最后一天,或是最终起拖期限的最后一天(以早者为准),该日期应对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延滞费和其他支付的款项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具有约束力。

  8.目的地

  (a)租船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须在第25栏规定的目的地立即接收被拖物。

  (b)目的地的准确地点应可使拖轮和被拖物安全及易于进入、操作和使拖轮安全驶离,并应是按照当地或者其他规定、要求或法规,能使 拖轮获准交付被拖物的地点,同时还必须征得拖轮船东的认可。对此,拖轮船东不应无故拒绝。

  9.随船船员

  (a)如果拖轮船东在被拖物上配置随船船员,此项船员极其对工作的适应能力应由拖轮船东判定,这些人员的所有费用由拖轮船东负担。

  (b)如果被拖物商店人员由租船人配置,则此项人员的所有费用由租船人负责。这些人员应始终听从拖轮船长的指挥,但不应视为拖轮船东的雇员或代理人。

  (c)租船人应遵照拖轮/被拖物船旗国及拖轮将要通过或进入其水域的国家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为随船船员提供合适的食宿、淡水、救生装备和一切必需品,其费用由租船人单方负担,租船人提供的随船船员须能说、懂英语或其他共同语言。

  10.拖航设备及被拖物上索具的使用

  (a)拖轮船东同意为执行合同中规定的拖航和其他服务免费向租船人提供拖轮上通常携带的所有拖缆、龙须链和其他拖航用具,被拖物要按照拖轮船东选定的方法连接。

  (b)拖轮船东在执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可自行决定免费合理使用被拖物上的索具、动力、锚、锚链、无线电、通讯和航海设备以及一切其他属具。

  11.许可证和证书

  (a)租船人须免费向拖轮船东提供拖轮和被拖物为承担及完成合同航次所需的一切执照、授权书和许可证以及被拖物在计划航程中进入或离开一切挂靠港或避难港所需的证书。

  (b)由于租船人未执行本条款,使拖轮船东蒙受的任何损失或费用须由租船人补偿给拖轮船东,在由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期间,须按第29栏规定的拖轮延滞费率额外补偿给拖轮船东。

  12.被拖物的适拖性

  (a)在拖航开始时,租船人须克尽职责,以保证被拖物在各方面都适于从起拖地拖到目的地。

  (b)租船人保证在拖轮到达起拖地时被拖物须合适地整理准备就绪以便拖带,并配好拖航所需型号的信号、航行灯及其他灯具。

  (c)在拖轮到达起拖地时,租船人须向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提交一份由公认的验船公司或验船机构签发的无条件适航说明书,拖轮船东在自行决定认为被拖物已在各方面整理准备就绪,适合并备妥待拖之前,没有执行拖航的义务,但拖轮船东不应无故不予认可。

  (d)拖轮船东对被拖物的检验不应构成被拖物的状况的认可,或被视为放弃对租船人提供上述保证的要求。

  13.拖轮的适航行

  拖轮船东须克尽职责在起拖地提供处于适航状态的拖轮,并在所有方面作好拖航的准备,但拖轮船东不作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14.拖轮的替换

  无论拖航或其他服务开始与否,拖轮船东随时有权以其他合适马力的拖轮替换任何拖轮(包括两艘拖轮替换一艘拖轮,或一艘拖轮替换两艘或多艘拖轮)。拖轮船东有权雇用属于其他拖轮船东的拖轮执行本合同中计划完成的全部或部分拖航或者其他业务,但替换拖轮的主要规格须经租船人事先认可。对此,租船人不应无故拒绝。

  15.救助

  (a)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与拖轮脱离,拖轮须提供一切合理服务重新接缆,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而不得索取任何救助费用。

  (b)在任何时候如果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认为有必要或可行,代表拖轮或被拖物或它们两者寻求或接受其他船舶或者其他人的救助时,租船人在此认可并保证拖轮船东或其正式授权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包括拖轮船长,有租船人的实权,在任何合理的条件下,代表被拖物接受上述救助服务。

  16.取消和撤消

  (a)租船人可在起拖地拖航开始以前的任何时候,在支付第38栏所规定取消合同费后取消本合同。如果该项取消实行时 拖轮正在驶往起拖地途中,或已经到达起拖地或其附近,则租船人除支付取消合同费外,还应支付本合同规定应付的额外费用。

  (b)不是由于拖轮船东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过失,拖航作业在起拖地启航以后及到达目的地之前因故终止,拖轮船东有权获得(如果已经支付,有权保留)按照第32栏规定支付的一切款项,发生的延滞费和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是因违反本合同船东有权对其所受损害提出索赔之外的费用。

  (c)在不损害拖轮船东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补偿的情况下,拖轮船东可将被拖物留在租船人能取回的地点,并根据以下一种或多种原因有权获得总承包费减去拖轮船东节省的费用后的余额以及按照本合同应付的一切其他费用。

  (1)在起拖地的延误(拖轮引起的延误除外)连续天数合计超过21天。

  (2)在挂靠港/地或避难港/地的延误(拖轮引起的延误除外)连续天数合计超过21天。

  (3)根据第35栏要求提交的保证金,在拖轮船东要求后连续7天内没有提交。

  (4)到达目的地后连续7天内,租船人没有接收被拖物。

  (5)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在到期之日后连续7天内没有支付。

  (d)在决定如前所述撤销本合同之前,如果可行,拖轮船东应在48小时前(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除外)将撤销的意向通知租用人。

  (e)如果拖轮迟至第37栏指定的日期午夜尚未准备就绪启航,租船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对拖轮船东故意违约所造成的延滞损失提出索赔。如果拖轮船东预计拖轮将不能准备就绪,应立即用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形式将拖轮预计准备就绪日期通知租船人,并询问租船人是否选择取消本合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拖轮船东通知48小时内作出此项取消合同的决定。否则,拖轮船东通知中所定日期后的第三天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重新商定的起拖日期。

  17.必要的饶航或减速航行

  (a)在执行本合同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由于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合理认为:

  (1)被拖物不适拖,或

  (2)被拖物不能在拖轮船东原定的航速下拖航,或

  (3)拖索需要重新调整,或

  (4)为了保证航行的安全和能使被拖物拖到目的地,需对被拖物进行修理,改装或增加设备,或

  (5)由于实际或预报的气象情况,而不宜冒险采取其他做法,或

  由于拖轮船东或拖轮船长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充分和正当的理由,或是由于租船人造成或要求的任何延误,拖轮挂靠港口或地点,或寻求避风处所、或被留置、或饶离第23拦规定的原航线或者减速航行,本合同应保持全部有效。拖轮船东有权按第29栏规定的相应延滞费率向租船人收取停留在这些港口、地点的全部时间和拖轮如不发生该项减速航行或绕航在海上多耗费的全部时间的额外补偿费用。

  (b)拖轮有权随时为了救助人命或财产而赴援遇难船舶,或为了加油、修理、补充供应品或者送伤病员上岸而停靠任何港口或地点。但如在拖航过程中,则拖轮应先将被拖物留在安全地点,在此期间本合同仍保持完全有效。

  (c)拖轮在起航、到达航线、挂靠港、中止、目的港、交接、征用或任何其他方面,有遵守拖轮或被拖船旗国政府或有关部门的任何命令和指示的自由权,或遵照作为或声称作为由该政府或委员会指定的有关部门授权工作的人员或根据拖轮战争保险条款有权作出该项命令和指示的人员所作出的命令和指示。如果因为和遵照该项命令或指示作过或未作任何事情,都不被认为是绕航,根据该项命令或指示进行交付即被认为是完成了本合同,从而应将承包费及一切其他款项付给拖轮船东。

  (d)无论何种原因由拖轮或拖轮船长造成的任何绕航,虽然在合同的条款中没有明确的准许,但都不应构成对本合同的违反,而且虽有此项绕航,本合同仍应保持全部有效。

  18.责任

  1.(a)在本合同的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由于下列人员的伤亡而引起的对租船人裁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经过合理调解的索赔,拖轮船东应给租船人以补偿:

  (1)拖轮的船长和船员以及拖轮船东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

  (2)由拖轮船东提供的随船船员或拖轮船东派到被拖物上的其他人员

  (3)拖轮上不是作为租船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的其他人员或是代表租船人或根据租船人的要求而上船的其他人员。

  (b)在本合同的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由于下列人员的伤亡而引起的对拖轮船东裁定应负的任何法律责任或经过合理调解的索赔,租船人应给拖轮船东以补偿:

  (1)被拖物的船长和船员以及租船人的任何其他工作人员或代理人

  (2)在被拖物上从事任何工作的其他人员,但拖轮船东依照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派到被拖物上的随船船员或任何其他人员除外。

  2.(a)不论是否由于租船人、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违反合同,疏忽或任何其他过失而发生以下情况,均由拖轮船东单独承担责任,并对租船人、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无任何追索权:

  (1)无论何种原因对拖轮或拖轮上任何财物造成或使其遭受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坏;

  (2)由于与拖轮接触或由于拖轮形成的障碍对第三方或其财物造成的或使其遭受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害;

  (3)由于以上(1)(2)项的灭失或损害而使拖轮船东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害;

  (4)有关对残骸的清除或有关拖轮的移位、照明或设标的费用,或有关预防或清除拖轮造成的污染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对由于上述灭失或损害所引起对租船人裁定的对第三方应负的任何责任或经过合理调解的第三方对租船人的任何索赔,拖轮船东应给租船人以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拖轮船东都不对由于任何原因造成拖轮或拖轮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害而使租船人或被拖物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b)不论是否由于拖轮船东、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违反合同、疏忽或任何过失而发生以下情况,均由租船人单独承担责任,并对船东、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无任何追索权:

  (1)无论何种原因对被拖物造成或使其遭受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害;

  (2)由于与被拖物接触或由于被拖物形成的障碍对第三方或其财物造成的或使其遭受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害;

  (3)由于以上(1)(2)项的灭失或损害而使拖租船人或第三方遭受的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害;

  (4)有关对残骸的清除或有关被拖物的移位、照明或设标的费用,或有关预防或清除拖轮造成的污染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对由于上述灭失或损害所引起对拖轮船东裁定的对第三方应负的任何责任或经过合理调解的第三方对拖轮船东的任何索赔,租船人应给拖轮船东以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租船人都不对由于任何原因造成被拖物的灭失或损害而使拖轮船东或拖轮遭受的任何灭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3.除了第11.12.13和16款的规定外,拖轮船东和租船人均不对另一方由于任何原因所导致的利润损害、使用损失、生产损失或任何其他间接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尽管本合同有任何相反的条款,拖轮船东仍享有现行的法律中可适用的法令或条例所给予船东或租船船东的一切责任限制和豁免的权益,不论本合同签署的形式如何,该权益均同样适用。

  19.喜玛拉雅条款

  本合同或任何适用的法令规章给予或规定的有利于拖轮船东或租船人的全部例外、豁免、辩护、免除、责任限制、赔偿、优惠和条件,应同样适用和有利于拖轮或被拖物的光船租船人、分包人、经营人、船长、高级船员及船员;也适用和有利于拖轮或被拖物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与拖轮或被拖物在同一管理下的所有法人团体以及这些团体的全部董事、高级职员、工作人员和代理人;也适用和有利于作为拖轮或拖轮船东或租船人的工作人员、代理人和分包人为他们或代表他们执行本合同范围的服务的一切有关方。拖轮船东或租船人应被视为充作所有上述人员、实体和船舶的代理人或委托人,并代表他们的利益,但目的仅限于为了该项利益扩大给上述人员、实体和船舶。

  20.战争和其他障碍

  (a)如果由于任何敌对行为;战争或内乱;恐怖行为;公敌行为;帝王、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暴动;暴乱或内乱;动乱;自然灾害;时疫;检疫;冰封;劳工纠纷;劳动妨碍;罢工;停工歇业;封港;依法扣押被拖物以及拖轮船东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致使拖轮或被拖物或两者安全而无不合理延误地离或试图离开起拖地后任何中途挂靠或避难的任何港口或地点,或者到达、进入或试图到达或进入被拖物之目的港一交付被拖物而后离开成为不可能、不安全或商业上不可行时,拖轮可将被拖物或其中一部分留在起拖地或租船人可以重新得到的其他任何港口或地点,在这种情况下应被视为拖轮船东 已经正当履行了本合同,因此任何未付款项和由于在该地交付被拖物的额外费用和给拖轮船东带来的任何看管费,都应由租船人支付。

  (b)如果执行本合同或在驶往起拖地的航程中,在通常的事态情况下,需在拖轮和/或被拖物通过或靠近某一区域,而该区域在本合同签订以后有或似有由于战争,恐怖行动,诱陷船舶,内战,公敌行为,帝王,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及管制,暴动,暴乱或民变,或动乱 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威胁而受到封锁,限制通行或产生危险时,则:

  (1)如果拖轮在驶往起拖地途中尚未进入该区域,或已进入该区域后受困,租船人须按第29栏规定的费率对所造成的延误支付每天的延滞费。如果延误超过14天,双方都有权以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已产生的责任外,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但拖轮船东无须向租船人退还已付的任何款项,而且其他一切应付的金额仍须付给。

  (2)如果拖轮和被拖物在驶往目的地途中执行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没有进入上述区域,为了等待上述区域畅通和/或安全和/由于行驶较长航线以便安全地避开或通过上述区域因而延长了拖航时间时,租船人须按第29拦规定的延滞费率支付每天的延滞费。

  (3)如果拖轮和被拖物在驶往目的地执行拖航或其他服务期间陷入上述区域,租船人须按第29栏规定的延滞费率对所导致的延误支付每天的延滞费。但如果延误超过14天,双方都有权以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已产生的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但拖轮船东无须向租船人退还已付的任何款项,而且其他一切应付的金额仍须照付。

  21.留置权

  在无损于拖轮船东可有的对物或对人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对根据本合同应得的任何款项,拖轮船东本人或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均有权利对被拖物执行留置权,并为了行使上述留置权,有对被拖物进行占有和/或扣留的权利。同时,凡由于拖轮船东或代表拖轮船东执行,或试图准备执行上述留置权而发生的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任何性质的全部合理的开支,租船人都须付给拖轮船东,拖轮船东并有权按第29栏规定的延滞费率对拖轮由此产生的合理延误向租船人收取延滞费。

  22.授权依据

  在签订本合同或经租船人明示或默示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提供拖航以外的任何服务时,如果租船人不是第四栏所指被拖物的所有人,该租船人即应明确表示他已被授权并代表被拖物的所有人根据每项和所有这些条件签订了本合同,并且同意租船人和被拖物所有人对这些条件负连带责任。

  23.一般原则

  (a)无论何种原因使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条件或规定或其任何部分被裁定为无效时,其余条款、条件或规定的效力不受影响,并保持全部有效。

  (b)除非上下文中有其他要求,本合同中的单数应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c)拖轮船东给予租船人的任何时间延长或对订在本合同内的有关时限的任何宽延都不得视为拖轮船东放弃根据本合同对有关租船人不遵守时限所具有的权利。

  24.诉讼时效

  除了本合同第18款的责任条款外,由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或者根据本合同执行的任何拖航或其他服务所引起的任何索赔,须在被拖物交付后,或由于任何原因在拖航或其他服务终止后六个月内以电传、电报或其他书面方式提出,诉讼则须在诉因最初发生一年内提出。如果未按照上述任一条件进行,则该项索赔和一切权利应被完全取消和失效。

  25.法律和管辖权

  本合同根据中国海商法 (1993.7)解释并受其管辖。由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或者根据本合同执行的服务所引起的任何争执或分歧,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任何诉讼不得在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区内提出,但任何一方为取得另一方所拥有的任何船舶或财产的依法扣押或其他类似的赔偿,都有在上述船舶或财产可能被找到的任何国家或管辖区域提出对物诉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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