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律师举证要求和期限是什么

  法庭辩论对于一个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民事代理律师举证要求和期限,希望能帮到你。

  民事代理律师举证要求和期限

  一、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加庭审。

  二、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间届满前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签订、审计、评估、勘验,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律师在辩护时听法官说的技巧

  要想说服法官,就必须经常听听法官怎么说,而如果经常听法官的谈话,你就会发现法官经常说的而且最注重的是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是在为判决而 寻找材料,二是法官对会见律师的口才有特定的要求。

  换位思考寻求说服技巧 法庭的第一位法则——永远牢记,是法官总是在为判决寻找材料,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所考虑的基点总是判决。实际上,法官对律师的表演并无兴趣,他一直在寻找的只是最终能够体现在他的判决中的关键事实与关键的 法律原则。

  法官的工作是极为困难的,他的地位并不那么令人羡慕。有如此之多的偏见、谎言、欺骗和捏造,以致有时即使基于事实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法庭的法官却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表明了上述的困难。复杂而困难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常常有众多的法可以适用,以至几乎 任何一种观点都能找到法律依据。置身于如此环境的法官非常像是处身于完 全的黑暗之中。在履行其艰难使命的过程中,他需要帮助和协助,而律师恰 恰能够提供这种帮助和协助,任何来自这一方面的帮助和协助总是会得到理 解的。

  例如一位法官曾经和人谈起一些律师的辩护。这些律师兴致勃勃地走进 法庭,他们讲话适度、有力,举止得体,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谓“良好外 貌”。他们离开法庭时,受到了初级律师及其当事人的感谢。这一切似乎运 转良好。但是,法官说了:“当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发 现我面对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来是多么成功的说法竟然一点也无助于实 现我的职责。仔细一分析,那么一些说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无需证明的东 西所组成。”相反,能够赢得法律的信任并为法官提供了他们所需的材料的 倒常常是一些不流畅的发言,这种发言带有各种各样礼仪的姿态上的缺陷,但却明显地是全面研究与仔细思索的结果。律师的职责就是帮助法庭达到有 利于他的当事人的判决。我们总是习惯于想象出一种这样的一幅景象:在激 烈的法庭辩论之后,法官如何坐在他的办公桌前撰写判决书。此时,那些在 法庭上浮夸地提出的极端主张对他毫无用处。他需要清晰的术语,有节制地 阐述出来的原则,对事实的冷静叙述,这些都将在他的判决中居有一席之地 位。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你自己会如何作 出有利于你的当事人的判决,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演习。你可以据此而塑造你 将在法庭上进行的演讲。你将惊讶地发现,法官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还是 你经过上述准备而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过的东西。由此,你已经为法官提供 了判决的材料,法官将倾向于最先使用这些材料,因为它们最适合他的口味; 若是你的对手越是运用那种浮夸的而对法官又没有什么帮助的辩论方法,法 官则是愿意采用你的材料。

  归根到底,律师的口才艺术是一个说服法官的问题。在法庭活动的整个 过程中,无论是在什么地方还是在什么时间,所发生的不过都是一个人的头 脑对另一个人头脑的影响。当法官穿上制服时,他并没有因此被夺去了人性。 虽然法官宣誓要毫无偏见和毫不畏惧地对所有的人执行正义,但是,公正性(它是法庭作为法律殿堂的标志)决不意味着法官的头脑已经变成了一部只 会判决的机器。其实,法官头脑的运转与其他人的头脑一样。因此,对于律 师来说,不仅要了解案件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这对律师的工作是大有益 处的。

  在律师活动的领域里,法官是最重要的人物。如果不能适当地理解法官,律师的工作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而他若能够理解法官,他就能顺利地工作并 获得或维护他的利益。这种理解有助于避免可能的冲突。律师界正在不断地 观察法官,法官的爱好、嗜好、弱点和个性都被人所知。用这些知识加以武 装,律师就可以避免接触法官的敏感区。甚至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也应当 注意法官,必须注意法官对每一个提议的反应,以便根据其变化进行调整。 例如,当律师界的一位着名人物在一次开庭的关键时刻发现其下属正在埋头 大记笔记时,他勃然大怒,他把这位下属掀起来说:“你为什么不看辩论? 真正的好戏并不在笔记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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