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被保险人: 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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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____________作物保险基本|
|险以及附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
|________作物种植基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________作|
|物的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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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植 时 间| 年 月 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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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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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方位 |东经:°′′——°′′;北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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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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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产量 | 约定单价 |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费 |
| |(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 |(元/亩)|
| 基本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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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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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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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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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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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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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地址: ____保险______公司(签章) |
| 联系人: 地 址: |
| 电 话: 邮 码: |
| 邮政编码: 电 话: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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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小麦雹灾险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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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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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青至拔节期前 | 保险金额×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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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 保险金额×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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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 保险金额×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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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获期 | 保险金额×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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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
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