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条例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创文章,作者:fanwe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fanwen.hongwu.com/27251.html

(0)
上一篇 2022年8月15日 上午9:52
下一篇 2022年8月15日 上午9:54

相关推荐

  •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和名录管理,并对湿地和名录的认定条件、程序以及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

    条例 2022年9月3日
  • 教室管理规定条例有哪些

      教室管理规定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加强教室管理,提高教室的利用率,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枫林校区的综合教学楼、音乐楼、艺术设计楼、第一、二…

    条例 2022年7月11日
  • 《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了《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面是《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

    条例 2022年7月17日
  • 河北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分享了河北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

    条例 2023年1月3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订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条例 2022年9月4日
  • 关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起草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

    条例 2023年1月10日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条例 2022年12月26日
  •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近日,备受关注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

    条例 2022年9月28日
  • 《物业管理条例》三十问

      大家对《物业管理条例》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物业管理条例》三十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什么是物业管理?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

    条例 2022年10月25日
  •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5月实施

      近日,江苏省召开学习贯彻《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座谈会,表示《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5月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5月实施   今后用水…

    条例 2022年9月24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