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条例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

  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

  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第二,对于其他合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

  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原创文章,作者:fanwe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fanwen.hongwu.com/27251.html

(0)
上一篇 2022年8月15日 上午9:52
下一篇 2022年8月15日 上午9:54

相关推荐

  •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答

      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就新《条例》的有关问题做了解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 2022年9月27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   新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

    条例 2022年10月1日
  • 新版山东计生条例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在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就是说,大家最关心…

    条例 2022年11月17日
  •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方案

      一、调研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修改《条例》要在现行《宪法》、新《统计法》的规范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即可满足统计工作的实际和推动统计…

    条例 2022年10月11日
  • 大学生微博管理条例

      一、 宣传与培训   召开“各组织、班级团支部微博主要负责人培训会”,主要内容:   1、 强调生科院团委对微博建设的重视   2、 向各班级明确院的微博管理制度,明确评比方法…

    条例 2022年11月5日
  • 财务监督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遵循“明确、严谨、细致、公开”的原则,在处理我班财务问题时,做到合理运用、合理花费,杜绝资产流失、账目不明,确保工作顺…

    条例 2022年7月13日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

    条例 2022年8月20日
  •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近日,新修订的《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草案)》第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并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你内容。   昨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完成各…

    条例 2022年11月16日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正)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修正了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20xx年11…

    条例 2022年7月15日
  • 上海市带薪年休假条例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关于上海市带薪年休假条例,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上海市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

    条例 2022年7月13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