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知多少

  版权法知多少?那么,下面就由第一范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内容仅供参考。

  何谓版权法?

  根据本地版权法,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

  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

  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

  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

  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

  怎样才算侵权?

  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

  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

  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

  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

  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

  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1.雇员作品

  若作品是一名雇员受雇期间为工作而创作的,除非雇主与雇员另有协议,否则该作品的版权归雇主所有。假如作品日后被利用的方式是雇主和雇员于制作该作品时未能预料到的,则雇员可以于该作品被利用时,获雇主给予一些酬劳。

  2.委托作品

  若作品是作者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而双方事前又没订立任何协议,清楚列明该作品完成后版权谁属及其有效期之长短,则作品的版权属于作者,但委托一方则拥有双方在委托制作作品时能合理预料利用此作品的目的的专用特许。

  3.版权转让或出售

  为了在版权拥有人的权益与公众利益间取得平衡,于若干条件规限下,法例容许公众人士合理使用版权作品。例如有限度复印学术论文等作私人学习或研究用途,在评论中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时事报导中引用报刊报导,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室以及公共行政上使用版权作品等,均属合法侵权行为,与版权条例并无抵触。

  事实上,版权条例内有关「允许行为」的规定,超逾五十条,当中列明各种版权虽在,但使用时仍不会侵权的情况。至于哪一类作品当纳入何种情况处理,条例则无清晰界定。简而言之,「允许行为」通常包括私人及家居用途。而广为一般人认同的守则,是使用时不侵害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版权?

  版权一般为原创人所有,然为免在特殊情况下引起争拗,原创人可事前与合作一的方,如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括:合作一方可使用原创人作品的范围,使用后应付款额,允许使用期限及是否容许作商业用途等。双方订立的内容不妨具体周密一点,以期将日后发生版权争拗的机会减至最低。

  虽然法例并无要求任何版权拥有人需在作品上附加声明以保障权益,但于作品显眼处加上版权通知,可提醒有可能侵权的人士,如欲行使作品的版权,必先取得拥有者的同意。

  最常用的版权通知排列方法为:

  ©(版权拥有人姓名)(作品完成年份)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倘若证实作品的版权遭侵犯,版权拥有人可循刑事或民事两方面,提出控告。

  民事起诉:版权拥有人可向侵权者追讨赔偿,包括赔偿版权人的损失、追讨侵权者所得之利润或抄袭品的总售价为赔偿。但以民事方式起诉对方时,版权人首先必须证明自己拥有版权,然碍于举证困难,原诉人往往不易证明版权的拥有权。是故建议制作者保存所有制作工序的纪录,包括草图、起草书、模型等,以为拥有版权之证据。

  刑事起诉:一般为较严重及大批的商业侵权罪行,如藏有侵犯版权物品作贩卖或商业用途、进口或出口翻版物品等。此方面的责任由海关负责执行。法例规定,任何人如藏有侵犯版权物品作贩卖或商业用途,均可处罚款或监禁,最高刑罚是监禁四年及每件侵权物品罚款港币$50,000元。任何人如制造和售卖用作侵犯版权的设备,最高刑罚为监禁长达八年及罚款港币$500,000。

  版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禁制令,实时禁制侵犯人一切侵犯行为或饬令侵犯人交出所有侵权物品予法院或版权人。

  版权持有人或版权受让人于缴付一笔保证金后,可向法院申请扣押令,授权海关扣押怀疑侵权的进口货品,以便让版权人采取进一步的民事或刑事行动。

  行规的法律效力

  版权法以外,印刷业内亦有订立牵涉作品版权的行规,根据香港印刷业商会于八六年四月最新修订之行规中译本,有关「作品」之主权规定如下:

  十.绘图、印版、雕刻及电版等等之主权

  (甲)凡由承印商提供之绘图、草图、油画、照片、设计或排字,或由承印商制成或取得及利用之样本、模型或同类设计及制自承印商原本之设计或按照顾客所提供之设计而制 之负片、正片、印版、雕刻、模版、工模、金属印刷版或滚筒版,均属承印商拥有之财物。再者,如无明确规定,而承印商自行制作之电版、胶版或其它制品,以缩减印刷工作或求取便利,则此等物品仍属承印商所有,但顾客仍可备价向承印商购取。

  (乙)由承印商所交之草图与样本乃属承印商之财物,未经同意之前,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或利用该等图样而移作其它构思,凡未经许可而滥用此类草图与样本者,承印商有权 要求顾客赔偿,及可再行提出侵犯创作主权之诉讼。

  行规订定的版权原则,与香港版权法提出的作品版权归原创人所有的规条精神同出一辙,如由承印商提供之绘图、草图、设计等,由于提供一方是承印商,故版权自然归其所有。但由于行规只属印刷业行内定下的条款,并非法律条文,故在香港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事实上,行规的十七条《仲裁》一项已清楚列明:

  如双方同意,对于合约内之权利与责任,在签约后不论何时发生任何问题或歧见,可交由一个或两个仲裁人处理。如一人则在香港共同委任,如由二人则每方各委任一人。不论仲裁者为一人或两人,一切应根据香港现行有效之仲裁条例,或其法例之修改,或重新制定之法例处理。

  于此可见,行规始终是建基于法律之上,并非一独立而有效的法律条文。一旦发生争拗,争拗双方还须诉诸现行有效的仲裁条例或法例,不可单凭行规,得到合理的解决,是以行规的条款并无法律约束力。而且碍于种种变量,行规根本无法涵盖所有情况,再加上印刷公司往往因害怕得失客户而未敢严格执行条款,因而令行规形同虚设。

  中国版权法规知多少?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护的其它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该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五十 年。

  为维护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因著作权属引起的着作权纠纷,国家版权局于九四年十二月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除外),该办法于xx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国内作者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由国家版权局受理。作品版权登记证是作品著作权属的初步证明。

  申请著作权登记需提供的文件包括: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此文件需公证。

  (3)作品说明书;

  (4)权利保证书;此文件需公证。

  (5)作品样本或影印本一份;

  (6)权利归属证明(版权页复印件或版权归属协议等)

  (7)代理委托书。

  根据《办法》规定,版权登记机关会于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及颁发证书。

  版权保护与诉讼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受害人可将被告所在地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向法院提出起诉。著作权侵权案件诉讼时效为二年,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发生之日算起。《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于九二年十月三十日在中国生效。因此,外国作品的版权,现于中国同样受到保护。

  制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可透过下列三种法律程序:

  1.行政处理程序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下列著作权侵权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行政管理机关亦会处以行政处罚: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将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之广播、电视节目;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之广播、电视节目;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停止营业,没收非法制作的违禁出版物和复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据上述规定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查处。

  2.民事诉讼程序

  《著作权法》第45、46条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了以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刑事诉讼程序

  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均会受到惩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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